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38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资料图片)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
得质押和出借。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博敏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638,023,104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 7,625,100 股,即以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30,398,004×0.02 元)÷638,023,104≈0.0198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8)÷(1+0)
=前收盘价格-0.019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徐缓、谢小梅、刘燕平、谢建中所持股份的 2022 年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含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329896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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